发布时间: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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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根本上说,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是无法消除的,其根源来自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核算主体、核算目标及核算对象、方法的差异性。财务会计的独立法人或经济单位的核算主体、核算目标既要符合企业内部计量的需要,更要维护外部投资人(股东)的利益。因而在收入的确认上,对未确定的收入要推迟,而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要提前预付,以体现真实性和稳健性原则。新准则对此做了进一步强化,表现为收入的确认以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为准,不能只以商品的位移或索取销售凭证为准。因而对收入的确认更加严格,要同时符合四个条件:(1)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收益转移给购货方;(2)对售出的商品不再实施控制;}3 )与交易有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可靠计量。这些规定增强了投资人对市场不确定风险的抵御能力,并使企业财务资料更接近于复杂多变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在收入的确认上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而不能仅就形式上的交易来确认收入实现。这一点是权益发生制远远不能概括的。

税务会计的主体是国家,国家税收的强制性要求税务会计反映的目标是尽可能多的形成财政收入,所以对纳税人收入的确认上要提前,而对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损失要限制或递延,以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因而要求建立一套相对统一、稳定的收入确认标准来减少复杂多变的市场不确定风险对收入的影响。为此,税务会计对收入的确认标准为发出商品(劳务)并同时收讫货款或取得价款凭证时确认收入实现,税务会计的这种统一、简化、稳定的要求与新准则的复杂多变和谨慎的要求是相矛盾的,这种矛盾性使得纳税后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影响加大,即一项交易按会计准则是不能确认收入的,但按税务会计却要认定为收入并计税,使企业在收入未增加的情况下税款支出却增加了,从而使收入费用配比的原则得不到以一贯之地遵循。
新准则的收入确认标准与税法的收入确认标准差距的扩大,无疑使得会计真实性和税收公平性的矛盾更为尖锐,加重了企业的负担,进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形成一种真实而不公平的反映,其对企业行为的影响必然是通过避税或偷漏税(如隐瞒经济事项、编造假帐等)来“卸载”负担,从而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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