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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不同规模医院的税负影响

发布时间: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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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的改革目的,主要是调整中国产业结构,通过结构性减税来达到减轻社会的平均税负。这样的政策对于多数企业来说,都是对税负利好的。但是由于增值税征收中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某些少部分的企业来说,税负反而增高。“营改增”全面试点后,文件(财税[[2016]36号)规定,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称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称为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大多数中小型医院来说,由于医院的对外土地租赁少甚至无、对外研讨培训以及其他非医疗服务类投资等也相对较少,因此,年应征销售额低于500万元容易控制,一般可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这些小规模纳税人的医院在“营改增”实施后,虽然年度应征销售额无进项税抵扣,但是由于税率由原5%的营业税降为3%的增值税,依旧降低了税负,更有利于这些医院的发展。但是对于大型的综合性医院,由于其年度培训、非医疗服务投资以及多余土地租赁等收入较多,很容易就超过了规定的500万元年应征销售额,所以一般会作为一般纳税人来对待。而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大型综合性医院,一般为非营利性医院,因此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在国家免征范围内的。正因为如此,这些医院年度内购入的各种医疗设备与药品、医院耗材等等没有合理的进项税来抵扣,而且税率由原来5%的营业税变为6%的增值税,税负会有将近20%的增加。这对于年应征销售额大的综合性医院也是一笔不小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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