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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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购税补助增值税处理
项目公司取得的车购税补助属于中央财政补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相关文件指出,车购税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在实务操作中,项目公司应注意及时取得中央财政补贴的拨付文件,作为增值税不征税的依据。

(二)车购税补助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申请作为不征税收入需要提供一下资料:
取得政府提供补贴资金专项用途批复的相关文件。
为企业提供资金的政府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提供该笔资金的专门管理办法及具体要求。
(三)为企业提供的资金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
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由此产生的相关成木费用或者相关资产的折旧、摊销额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运营期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做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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